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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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0573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洲,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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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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