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1192号
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601847.41元。案件受理费10458元,减半收取5229元,由原告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614.5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