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民终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北城区五合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已支付款项,特别是工人工资、甲供材等方面存在争议,且数额较大,需要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三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1元;上诉人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栾春鹏
审判员  刘红雅
审判员  苏小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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