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万义金、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925号 原告:万义金,男,生于1959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商贸综合广场7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义金与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义金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义金撤回对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义金撤回对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