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923号
原告:万肆福,男,生于1995年1月18日,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商贸综合广场7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肆福与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肆福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肆福撤回对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肆福撤回对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