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与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7民初978号之一
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8565402XP,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兴工路6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76477607P,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街道人民南路5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慧、***(实习),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61元,减半收取62080.50元,由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