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7民初1235号
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8565402XP,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兴工路****。
法定代表人:何金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泉坑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7ME0271389P,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泉坑村村委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雷建林。
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泉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计2907元,由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