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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民初1125号
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8565402XP,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兴工路6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何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峰,浙江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梅歧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90026662014,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梅岐乡梅岐村50号。
法定代表人:潘至秦。
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梅歧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原告于202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4元,减半收取4337元,由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娟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邵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