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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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520号
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8565402XP,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兴工路6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何金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芳,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9MB10383262,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标溪村。
法定代表人:蔡卫华。
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汝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