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民初800号 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76477607P,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人民南路5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8565402XP,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兴工路6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宁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乐源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