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3民特1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经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次性结清***住宅楼卫生间维修临工费用、商住楼临工费用、商住楼质保金返还和滞纳金补偿、为结算租赁房子发生的租金、所有结算款的利息等共计69000元(含**10000元零工费),于2017年1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此协议为一次性解决方案,段**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国电甘肃公司、国电靖远公司、白银华电公司、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诉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确认申请人***与申请人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万萍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