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2执808号 申请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 被执行人: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水利水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9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盐环定扬黄续建局),住所地环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银河水利水电公司、盐环定扬黄续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银河水利水电公司、盐环定扬黄续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银河水利水电公司、盐环定扬黄续建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7900元、漏点修理费2407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合计800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多次催要后,被执行人盐环定扬黄续建局自动履行案件款356608元。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民终191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9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