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庆阳市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2民初97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
被申请人: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9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庆阳市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庆阳市长庆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庆阳市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挂靠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资质在庆阳市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建设管理局处未结付工程款及质保金884659元。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挂靠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资质在庆阳市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建设管理局处未结付工程款及质保金88465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 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