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9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人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1民终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102民终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