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高明建筑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建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962389XE。
法定代表人:杜忠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高明建筑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红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9HLHFX8。
经营者:蒋宝林,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上诉人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高明建筑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民初1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东阳市,但本案并不止是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还牵涉到外墙涂料工程量的问题。本案外墙涂料用于瑞安市曹村镇曹川路综合整治工程,该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瑞安市。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高明建筑涂料厂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原审暂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若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协商不成的,则向甲方(即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在东阳市,故原审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胡玲玲
审 判 员 陈旻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董亚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