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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溪金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登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溪金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