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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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7民初9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瑞安市。
原告:***,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瑞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962389XE,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建工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港市。
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6元,减半收取计20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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