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3民初7471号 原告:**,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962389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73年7月1出生,现租住长治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向其支付剩余劳务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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