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3民初7471号
原告:**,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962389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73年7月1出生,现租住长治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向其支付剩余劳务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