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9757号
原告:沈阳乾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3408628035。
法定代表人:黄庆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0MB1941208C。
法定代表人:张界夫。
被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290486909。
法定代表人:徐伟。
原告沈阳乾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乾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乾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晓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