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24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大东区-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0124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因被执行人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案件,本案向(2017)辽0124执1057、(2020)辽0124执267号、(2017)辽0124执891号案件送达了扣留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5)辽0124执341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