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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法库县某某服务中心、抚顺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24民初1088号 原告:郭某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法库县某某服务中心,住所地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抚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法库县某某服务中心、抚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00元,减半收取1,390.00元。原告郭某某已预交2,78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1,390.00元,应予退回原告郭某某1,390.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