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1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5号。
负责人李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
法定代表人闫鹏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范国坤,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新抚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申请执行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范国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04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认可法院查控结果,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11执2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松
审判员 李亮浩
审判员 程艳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