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2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11C22。
负责人:万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
法定代表人:闫鹏程,该公司经理。
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与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范国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了(2020)辽04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二、被上诉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5万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上诉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网上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本院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大量苗木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有苗木可供执行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进行反馈,并征求其是否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苗木进行评估拍卖,但申请执行人始终未予回复。因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释明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但对本院征求其是否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答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抚顺松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世伟
审判员 : 王 洋
审判员 :吴启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侯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