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华盛顿小区5号楼2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马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原名称:开原市土地开发整治中心),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辉,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2021年4月8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已将铁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铁仲裁字(2020)第1026号裁决书确定的开原市下肥镇东下肥村等五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施工(三标段)工程尾款、仲裁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1,159,850.13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现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对上述行为已进行形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均有债权转让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材料,符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相关要件,申请人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宝库
审判员 任德江
审判员 李铁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