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钢材市场宏信达经销处,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榆林街2号(钢材市场)。
经营者高彩霞,系该经销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军,系该经销处员工。
被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华盛小区5号楼2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马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绥阳路29号楼4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夏生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钢材市场宏信达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辽04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分别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宁安路5-2号楼1单元402号(预测房屋面积97.75平方米)、抚顺市东洲区宁安路5-2号楼1单元602号(预测房屋面积97.75平方米)、抚顺市东洲区宁安路5-2号楼1单元1402号(预测房屋面积97.75平方米)、抚顺市东洲区宁安路5-2号楼1单元1802号(预测房屋面积97.75平方米)、抚顺市东洲区宁安路5-2号楼1单元2202号(预测房屋面积97.75平方米),共计五处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此五处房产进行拍卖,并于2020年11月25日进行司法网络询价,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采用京东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作为参考价,此五处房产均参考价值为344914元,即询价评估总价均为344914元。经过京东网两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该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钢材市场宏信达经销处以第二次拍卖每处房产所定的保留价234541.52元接受该五处房产,以抵偿债务。因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本院穷尽查询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夏立军
执 行 员 王宝珠
执 行 员 田成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刘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