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住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67号楼。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30日生,回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郭莹莹,女,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刘洋,女,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7497522048,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华盛小区5号楼单元1001号。
被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22567569847R,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建新街钢山路4号楼。
被执行人:马广和,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执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郭莹莹、刘洋、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广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郭莹莹、刘洋、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广和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莹莹、刘洋、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广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04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雪峰
审判员  武 强
审判员  霍万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