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西段45号。
法定代表人:万继红。
委托代理人:徐铭杉,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刘楠,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建新街钢山路4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广和。
被执行人:抚顺晟原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11号楼7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华盛小区5号楼2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马聪。
被执行人:马聪,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刘洋,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楠、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晟原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聪、刘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辽040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八名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由各被执行人连带负担。
我院于2021年2月7日向八名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410元,在民事保全阶段已经冻结,我院已经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有房屋七处,在民事保全阶段已经查封,其中六处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一处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主张处分;有车辆四台,在民事保全阶段已经查封了车辆手续,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分。
再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回执、扣划银行存款手续、发放执行款手续、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震
审 判 员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