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民申2640号
再审申请人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钢结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大连分行)、原审被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岛龙合公司)、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峰科技公司)、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龙合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6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建柱
审判员 罗建华
审判员 燕 妮
法官助理刘荔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