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铜仁市君利达金属材料贸易中心与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02民初3033号
原告:铜仁市君利达金属材料贸易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华欣楼15号门面。
经营者:周红,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元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施金财,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铜仁市君利达金属材料贸易中心诉被告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施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铜仁市君利达金属材料贸易中心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告铜仁市君利达金属材料贸易中心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君利达金属材料贸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87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铜仁市君利达金属材料贸易中心负担,退回原告铜仁市君利达金属材料贸易中心4137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