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10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发区开拓路11号福道大厦4C1、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非视频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4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项,依法改判格非视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0元。事实和理由:***认可格非视频公司提交的股东会记录的真实性,从该股东会记录可以看出格非视频公司法人**未出席也未签字。该会议只能证明格非视频公司拖欠***的工资款项,不能证明北京格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非信息公司)是格非视频公司的延续。***从格非视频公司离职并入职格非信息公司并非格非视频公司与***协商的结果。格非视频公司从未与***有过任何的协商,只是成立格非信息公司的这两个股东恰好是格非视频公司的股东而已。***入职格非信息公司工龄延续是***跟格非信息公司谈好的待遇。格非视频公司与***从未有过任何的协商。格非视频公司不能以***的工作属于持续状态,工作年限连续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格非视频公司辩称:格非视频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公司的人员、业务转移到格非信息公司,是整体员工的转移,从2020年4月陆续转移过去,人员的社保是延续的,格非视频公司给员工的社保交到2020年6月,所有员工的工龄在新公司进行了延续,这些有明确的规定。***不应当在享受工龄延续的情况下再要求补偿。 格非视频公司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四、五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1.格非视频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奖金10350元;2.格非视频公司无需支付***出差补助80003.32元。事实和理由:项目奖金问题,***本身不清楚奖金是怎么计算得来的,聊天记录只是***单方跟**的微信记录,**跟格非视频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离职的时候已经是2020年4月,***主张2016年至2017年项目奖金不符合常理。8万多元的出差补助相当于***2年的工资收入,长期未报销不符合常理。格非视频公司是时报时销,报销需要公司的财务进行确认,其他的员工都进行了确认,现在唯独剩下***的没有确认,格非视频公司对这个金额也不认可。 ***辩称:***出差的每笔费用都通过钉钉经公司最高领导**确认后交至财务,格非视频公司不是时报时销。报销须经**等4人批准才可以交至财务。***主张的8万元出差补助中每笔费用都可以在钉钉审批中找到每层领导的审批记录,一审中已经出示了原件。***不需要清楚项目奖金怎么计算,只需要知道结果就可以了。当时**曾为格非视频公司的副总经理,***等人的奖金都由**负责统计计算。格非视频公司称**无权决定奖金事项,是对**的职责理解错误。社保无缝衔接的问题,***在同月办理从格非视频公司离职和到格非信息公司入职,因此社保无缝衔接。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格非视频公司向***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项目奖金10350元;2、格非视频公司向***支付2014年6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的出差补助81031.50元;3、本案诉讼费由格非视频公司承担。 格非视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格非视频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4年6月23日入职格非视频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的工作,月工资标准4500元。2020年4月23日***向格非视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一封,主要内容为: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公司共计4个月工资未向本人发放。此外还有技术服务中心承诺的2017年、2018年、2019年所做项目提成,已提交财务的2019及2020年差旅报销,以上公司欠发工资报销公积金累计超过10万元,严重影响了本人与家庭的生活开支。本人多次向公司要求核对欠款,也均被公司以事情较多为由未核实。基于公司一直拖欠本人工资、提成、垫付资金等行为,本人不得不向公司提出于2020年4月23日,解除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请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前清偿未付工资、工作绩效、垫付差旅费、公积金,并及时安排人员与我进行工作交接。格非视频公司认可收到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邮件,其表示格非视频公司的股东成立了新公司即格非信息公司,***已经转入格非信息公司工作,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因此,不存在要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就上述主张格非视频公司提交了格非视频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为:2020年4月8日格非视频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应到股东为**1、**、**、**,实到股东为**1、**、**。决议事项:1、根据格非视频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新公司已于2020年4月3日完成工商注册,名称为格非信息公司。为方便工商注册,新公司注册由**1和**代持格非视频所有股东股权;原格非视频公司股东如需在格非信息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中显名其在格非视频公司所持同比例股权,**1和**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工商手续,保障全体格非视频公司股东利益。2、……对已决定辞职的员工,尽最大可能纳入格非信息公司,以最大限度减轻损失……。上述决议中显示有**1、**、**的签字,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8日。***表示其2020年4月23日向格非视频公司提出辞职,于2020年4月24日入职格非信息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是其与格非信息公司协商的结果,与格非视频公司无关。 ***就格非视频公司拖欠项目奖金、出差补助的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钉钉审批截屏图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7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名为“***提成明细2016-17(1)”的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显示***2016年项目奖金6000元,已发放3000元,未发放3000元;2017年***项目奖金为7350元,同时附有项目名称明细和对应的奖金明细。***当庭出示了存储在手机内的微信原始记录,其主张**是其部门经理。格非视频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主张**作为部门经理无权决定员工奖金的发放,且**与公司也有劳动纠纷。钉钉审批截屏图显示的是差旅报销单的电子审批表格,其中2018年12月1张,2019年度共计17张,表格中载明了***的出差情况,报销费用主要由交通费和每天210元的补助构成,审批人栏均有**、**、**审批同意的意见,其中有4**单还有**1审批同意的意见,上述18**旅报销单载明的报销费用金额总计80130元。***当庭出示了存储在手机内的原始审批记录,其表示上述差旅报销单仅是一部分,并不完整,随着其不断出差和公司不规律的报销,欠付的差旅费一直在动态变化。格非视频公司认可钉钉审批截屏图的真实性,其表示上述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报销总金额。***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5日**向***发送微信,内容为统计表格,显示***未报销差旅费金额为81031.50元。***主张**是其所在部门负责行政工作的人员,格非视频公司的财务**会把差旅补助明细发给**,再由**向其转发,就上述主张,***提交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向其发送的一张微信截屏图,截屏图显示2020年6月10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名为“员工报销”和“差旅补助”的表格各一份,并留言:“我没给你挑啊不是你们那的你就删了哈”。***当庭出示了存储在其手机内的上述微信的原始记录,格非视频公司认可**是公司财务,但不认可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其主张**只是普通文员,不负责财务报销事宜。 ***以要求格非视频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出差补助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89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格非视频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的工资12545.46元;二、格非视频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格非视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仲裁裁决作出后,格非视频公司向***支付了工资3971.82元,尚有仲裁裁决第一项的工资8573.64元未付。此外,***表示2021年5月格非视频公司曾向其支付了金额为1028.18元的报销款,核减上述款项后,其诉讼请求第2项要求格非视频公司支付出差补助的金额变更为80003.32元,出差补助包括每天210元的出差补助以及交通费用、采购物品应报销未报销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就格非视频公司应向其支付出差补助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钉钉审批截屏图、微信聊天记录,并当庭出示了存储在其手机内的原始记录,根据钉钉审批截屏图的内容法院可以认定,***所述其出差期间每天有210元的出差补助,出差补助、交通费经审批由格非视频公司予以报销的情况属实。在***提交的18**旅报销单中,均有**、**的审批,格非视频公司虽不认可**向***发送微信的真实性,但上述记录有原始载体,且在内容上与差旅报销单能够相互印证,在格非视频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向***发送的统计表,法院对***提出的格非视频公司欠付其出差补助81031.5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现***要求格非视频公司向其支付出差补助的请求,事实依据充分,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自认在2021年5月格非视频向其支付了报销款1028.18元,故在核减后,格非视频公司应向***支付出差补助80003.32元。***就格非视频公司应向其支付项目奖金10350元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且出示了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微信中“***提成明细2016-17(1)”的表格,不但记载了项目奖金总额,还附有项目名称明细和对应的奖金明细,内容较为完整,**系***所在部门的经理,格非视频公司虽主张**没有项目奖金发放的决定权,但该公司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证明其奖金发放的审批流程,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于***要求格非视频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7年的项目奖金1035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格非信息公司是由格非视频公司的股东设立,***虽以格非视频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但经协商,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主体变更为了格非信息公司,***的工作处于持续状态,并未发生中断,且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在此情况下,***先前提出辞职的行为,已经被此后协议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事实履行行为所替代,现***要求格非视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于格非视频公司要求确认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第一项的内容无异议,现***认可仲裁裁决作出后,格非视频公司向其支付了工资3971.82元,故格非视频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剩余的工资差额8573.64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的工资差额8573.64元;二、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奖金10350元;三、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出差补助80003.32元;四、确认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0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与格非信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证明目的:***与格非信息公司另行协商连续计算***之前在格非视频公司的工龄,未与格非视频公司协商连续计算工龄事宜,该约定与格非视频公司无关。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格非视频公司质证称,认可该劳动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但无法确定合同落款日期。 经审查,***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有格非信息公司的盖章,但***未在该合同上签字,落款处无具体日期。由于***、格非视频公司对上述劳动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可以认定***与格非信息公司曾约定***在格非视频公司的工龄,在格非信息公司合并连续计算。经法庭询问,***表示其向格非视频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项若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不再向格非信息公司主张连续计算其在格非视频公司的工龄。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出差补助一节,***针对其主张提交了钉钉审批截屏图、微信聊天记录。根据钉钉审批截屏图的内容,可以认定***所述出差期间每天有210元的出差补助,出差补助、交通费经审批后由格非视频公司予以报销。***提交的18**旅报销单中,均有**、**的审批。此外,**通过微信向***发送统计表格,其上显示***存在未报销差旅费金额81031.50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格非视频公司欠付***出差补助81031.50元这一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格非视频公司虽称其公司为时报时销,报销需经过财务人员的确认,且不认可***主张的出差补助及报销金额,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自认格非视频公司在2021年5月向其支付了报销款1028.18元,经核减,格非视频公司应向***支付出差补助80003.32元。 关于项目奖金一节,***针对其主张提交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向***发送的“***提成明细2016-17(1)”的表格记载了项目奖金总额及项目名称明细和对应的奖金明细,内容较为完整。**系***所在部门的经理,格非视频公司虽主张**没有项目奖金发放的决定权,但该公司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证明其奖金发放的审批流程,格非视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要求格非视频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7年的项目奖金10350***张,本院予以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一节。格非视频公司主张***入职格非信息公司后工龄连续计算,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格非视频公司与格非信息公司虽为关联公司,但性质上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虽与格非信息公司约定其入职格非信息公司后连续计算在格非视频公司的工龄,但未与格非视频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达成一致意见。***选择向格非视频公司主张其在职期间对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如前文所述,格非视频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以此为由向格非视频公司提出辞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此项有误,本院予以更正。经核算,***主张格非视频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0元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格非视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450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4500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