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发区开拓路11号福道大厦4C1、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非视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格非视频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一、二审判决未对我公司提交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支付证据材料做出调查与认定。**未予提供按揭贷款还款银行卡的流水往来明细,一、二审法院未对此进行调查,也未做出对我公司有利的认定。(二)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二审判决对佐证借名购房合意存在的证据认定错误或未作出认定。(三)房屋购买后我公司一直使用,未支付**租金。关联公司有偿使用,并未直接支付**租金。2019年10月股东会决议后**代收的租金在股东之间进行了分配,这些事实证明房屋并非**个人所有。由于**是我公司控股股东,且实际控制了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其持有房屋部分手续是情理之中(持有房产证是为了**持股并任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用来抵押贷款)。(四)原审判决认定我公司举证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五)**主持“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另行成立了北京格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接我公司的市场及人员。业务、人员转到新公司,外债留在我公司,如通过法院判决再将房屋转走,我公司将无力偿还债务及解决员工欠薪及社保、公积金补缴,会带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已经就购房款及相关税费问题多次开庭,尤其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给予双方充分的准备证据、质证的时间,我在本案一审期间不但提供了银行流水足以证明是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在一审过程中,已经就我支付房款的款项来源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不存在格非视频公司所述未对此进行调查的情形。(二)一审中,法官已经明确向格非视频公司释明借名买房纠纷格非视频公司应当证明其出资购买房屋、实际使用房屋、实际保管产权证等证件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格非视频公司始终没有提供有效的证件足以证明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格非视频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明确表示本案涉及房产并非格非视频公司之财产,其作出的就该决议的推论完全是主观臆断,不尊重基本事实。(四)房屋购买后,房屋一直由我进行占有使用,且持有产权证书等证件,并且房屋大部分已经出租给案外人使用,由我收取租金。(五)格非视频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内容,均是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已经经过二级法院调查、质证、辩论的内容,并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其提出的再审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格非视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对此予以否认,格非视频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格非视频公司与**就借名买房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曾就购买涉案房屋达成过借名买房的合意。格非视频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持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手续。格非视频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载明,涉案房屋系公司四位股东共有的个人财产,该证据显示内容与格非视频公司的上述主张相互矛盾。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格非视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对其要求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请求不予支持,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格非视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