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3668号 原告: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发区开拓路11号福道大厦4C1、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非视频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非视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非视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协助我公司办理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x号院x号楼x号房屋过户手续,产权过户至我公司名下。本案的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04年先后向公司股东**借款430万元用于购买和装修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我公司购买该房屋用于公司办公。上述房屋购买事宜均由我公司股东**负责办理,房屋产权最终登记在**名下,按揭贷款亦由我公司支出。涉案房屋部分由我公司使用,部分出租给北京格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非科技公司)使用,租金在我公司股东间进行分配。涉案房屋是我公司以**名义购买,房屋应归我公司所有,故我公司诉至法院。 **辩称,我以自己购房的意思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归我所有。格非视频公司承认没有与我就借名买房签订任何协议,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抗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我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不存在格非视频公司支付购房款的情况。我对涉案房屋实际控制、占有、使用;我与格非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涉案房屋租赁给该公司办公使用。我实际持有产权证原件及房屋贷款合同原件,并且以涉案房屋为格非视频公司、第三方提供过抵押担保。综上,我不同意格非视频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4年6月30日,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区盈创动力大厦x座x层x号房屋;总价款6966812元,**已于2003年12月1日支付定金100000元,**于签订买卖合同时(即2004年6月30日)支付3386812元,其余房款由**以办理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计3480000元;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04年4月20日前交付房屋。同时,该合同显示**的委托代理人为**,合同买受人处显示有**及**的签名。2007年12月12日,**取得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x号院x号楼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格非视频公司主张,**自其公司成立至2008年9月期间是其公司股东之一,大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目前**是控股股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房屋实际由其公司购买,故由其公司股东**具体负责,并签署合同。其公司转帐给**首付款及契税等费用共计3601304元;定金100000元是**代其公司直接用现金支付的。其公司以**名义贷款3480000元,贷款全部由其公司偿还,贷款于2009年8月还清。涉案房屋于签约后交付,交付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其公司委托**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装修款由其公司支付。涉案房屋开始由其公司使用,自2007年开始由格非科技公司租赁部分房屋;其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格非科技公司支付租金。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办理贷款被**从其公司取走,发票一直由其公司持有。另外,**与**系姐弟关系;**是其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格非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公司为了出售房屋方便、减少税费,才借用**名义购买房屋。 格非视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借款合同。该合同显示:借款人格非视频公司,出借人**;贷款金额430万元,其中房款3486812元、税契209004元、印花税3483元、产权证代办费2000元、产权证制证费5元、大中修基金69668.12元、装修费529027.88元;借款用于格非视频公司购置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北区“盈科动力”项目房产。该合同第3页显示有格非视频公司的公章及**、**的签名;合同落款日期为2008年2月3日。格非视频公司表示该合同是2008年补签的。**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表示其从未签署过该合同,且合同前2页与第3页不是一个格式文本,系伪造。格非视频公司提供**借款明细及相关单据。上述证据显示:**于2003年7月25日向格非视频公司支付300000元,于2004年6月15日分三笔支付3670972.12元,于2004年6月28日支付100000元,于2004年6月30日支付200000元。**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格非视频公司提供购房款发票及契税收据。上述证据显示: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出具发票及收据,收到**购房首付款3486812元、契税等费用214492元;于2004年10月13日出具发票,收到**房款3480000元。**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格非视频公司提供2019年10月20日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显示:涉案房屋在**名下(名义上持有),实际上该房产是属于格非视频公司股东**、**、**、**的共有的个人财产,此房产权值,股东**、**、**、**分别按38%、21.8%、20.2%、20%分配。该决议上显示有四名股东签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格非视频公司提供2020年1月22日电子邮件。该邮件显示:**向**、**、**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确定2016年至2019年格非科技公司欠付租金的分配事宜,确认房租按股权分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格非视频公司提供支出凭单及存款回单。上述证据显示格非视频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偿还按揭贷款情况,但上述单据不连续、不完整。**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格非视频公司提供其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以证明偿还按揭贷款情况。**表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交易记录不完整。 **主张,其从格非视频公司成立时就是股东之一,是大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以后,其不再任法定代表人,仍是大股东至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不在京,又着急购房,故其委托朋友**签署合同。定金100000元是其直接用现金支付的;首付款3386812元由其委托**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不清楚;其与**之间一直有资金往来,该笔款项不用偿还。其贷款3480000元,贷款全部由其偿还,贷款于2009年8月21日还清。涉案房屋于2004年4、5月份交付,交付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款由格非视频公司支付,双方约定用装修款抵扣以后的租金。涉案房屋开始由格非视频公司使用;2007年开始,房屋大部分租赁给格非科技公司,格非视频公司使用小部分房屋;格非视频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格非科技公司支付租金给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自下发之日一直在其手中,发票在2009年、2010年左右被**从其手中拿走。另外,**与其是姐弟关系;**是格非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格非视频公司的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其是格非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格非视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交叉进行担保,其以涉案房屋给格非视频公司担保,**以其个人房屋给格非科技公司担保;双方担保到期后,其为格非视频公司办理了**手续,但**不同意**,要求其必须签订协议才继续担保,故其才在股东会议决议中确认涉案房屋为股东共有。 **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格非视频公司2013、2016年度审计报告,以证明涉案房屋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格非视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供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借款人格非科技公司,抵押人**、***,抵押权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签署《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动产-三方)》。格非视频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提供银行交易记录、存款凭条、借款凭证,以证明其偿还按揭贷款情况。格非视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提供租赁合同,上述合同显示涉案房屋出租人为**,承租人为格非科技公司。格非视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格非视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对此予以否认,格非视频公司理应承担举证责任。格非视频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格非视频公司与**就借名买房事宜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格非视频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过合意。在此情况下,需要从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的支付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发票等手续的持有情况,房屋的实际使用等情况综合予以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下,格非视频公司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支付了全部房屋款项;同时,格非视频公司不全部持有涉案房屋的手续;涉案房屋出租亦是以**名义进行的。另,格非视频公司、**、**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格非视频公司所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与格非视频公司的主张存在矛盾。综上所述,依据格非视频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格非视频公司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鉴于此,现格非视频公司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568元,由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