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1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发区开拓路11号福道大厦4C1、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非视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非视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判决,改判支持格非视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北京市海淀区603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购房首付款及相关税费由格非视频公司账户转账支付,按揭贷款由格非视频公司归还。二、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及房屋权属证书保管情况。涉案房屋由格非视频公司出资装修并一直使用,购房发票原件由格非视频公司保管,产权证系因关联公司抵押贷款被**取走。三、其他证据也可佐证双方存在借名购房事实。**与格非视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可佐证格非视频公司向**借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格非视频公司2019年10月20日股东会决议等可佐证涉案房屋归格非视频公司所有,只是格非视频公司股东违法决议将公司财产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利益分配。四、**是格非视频公司大股东、负责人,持有部分房屋手续,以其名义向关联公司出租房屋部分面积不应存在争议。股东会决议按持股比例分配房屋权益与格非视频公司所述房屋归公司所有并不矛盾。依据“优势证据规则”,格非视频公司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存在,一审法院驳回格非视频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具体如下:一、格非视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二、关于购房款的出资情况,首付款等款项是**委*****支付,按揭款由**办理贷款并且实际持续偿还并最终还清,为此**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按揭贷款的实际偿还情况。三、涉案房屋始终由**控制,实际占有、使用,产权证亦由**实际控制。四、格非视频公司上诉状中陈述不属实,其未就借名买房之事实主张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更不存在“优势证据”情况。 格非视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协助格非视频公司办理北京市海淀区603号房屋过户手续,产权过户至格非视频公司名下。本案的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6月30日,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6层03号房屋;总价款6966812元,**已于2003年12月1日支付定金100000元,**于签订买卖合同时(即2004年6月30日)支付3386812元,其余房款由**以办理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计3480000元;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04年4月20日前交付房屋。同时,该合同显示**的委托代理人为**,合同买受人处显示有**及**的签名。2007年12月12日,**取得北京市海淀区603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格非视频公司主张,**自其公司成立至2008年9月期间是其公司股东之一,大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目前**是控股股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房屋实际由其公司购买,故由其公司股东**具体负责,并签署合同。其公司转帐给**首付款及契税等费用共计3601304元;定金100000元是**代其公司直接用现金支付的。其公司以**名义贷款3480000元,贷款全部由其公司偿还,贷款于2009年8月还清。涉案房屋于签约后交付,交付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其公司委托**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装修款由其公司支付。涉案房屋开始由其公司使用,自2007年开始由北京格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非科技公司)租赁部分房屋;其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格非科技公司支付租金。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办理贷款被**从其公司取走,发票一直由其公司持有。另外,**与**系姐弟关系;**是其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格非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公司为了出售房屋方便、减少税费,才借用**名义购买房屋。 格非视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借款合同。该合同显示:借款人格非视频公司,出借人**;贷款金额430万元,其中房款3486812元、税契209004元、印花税3483元、产权证代办费2000元、产权证制证费5元、大中修基金69668.12元、装修费529027.88元;借款用于格非视频公司购置北京市海淀区××项目房产。该合同第3页显示有格非视频公司的公章及**、**的签名;合同落款日期为2008年2月3日。格非视频公司表示该合同是2008年补签的。**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表示其从未签署过该合同,且合同前2页与第3页不是一个格式文本,系伪造。格非视频公司提供**借款明细及相关单据。上述证据显示:**于2003年7月25日向格非视频公司支付300000元,于2004年6月15日分三笔支付3670972.12元,于2004年6月28日支付100000元,于2004年6月30日支付200000元。**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格非视频公司提供购房款发票及契税收据。上述证据显示: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出具发票及收据,收到**购房首付款3486812元、契税等费用214492元;于2004年10月13日出具发票,收到**房款3480000元。**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格非视频公司提供2019年10月20日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显示:涉案房屋在**名下(名义上持有),实际上该房产是属于格非视频公司股东**、**、**、**的共有的个人财产,此房产权值,股东**、**、**、**分别按38%、21.8%、20.2%、20%分配。该决议上显示有四名股东签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格非视频公司提供2020年1月22日电子邮件。该邮件显示:**向**、**、**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确定2016年至2019年格非科技公司欠付租金的分配事宜,确认房租按股权分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格非视频公司提供支出凭单及存款回单。上述证据显示格非视频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偿还按揭贷款情况,但上述单据不连续、不完整。**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格非视频公司提供其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以证明偿还按揭贷款情况。**表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交易记录不完整。 **主张,其从格非视频公司成立时就是股东之一,是大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以后,其不再任法定代表人,仍是大股东至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不在京,又着急购房,故其委托朋友**签署合同。定金100000元是其直接用现金支付的;首付款3386812元由其委托**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不清楚;其与**之间一直有资金往来,该笔款项不用偿还。其贷款3480000元,贷款全部由其偿还,贷款于2009年8月21日还清。涉案房屋于2004年4、5月份交付,交付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款由格非视频公司支付,双方约定用装修款抵扣以后的租金。涉案房屋开始由格非视频公司使用;2007年开始,房屋大部分租赁给格非科技公司,格非视频公司使用小部分房屋;格非视频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格非科技公司支付租金给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自下发之日一直在其手中,发票在2009年、2010年左右被**从其手中拿走。另外,**与其是姐弟关系;**是格非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格非视频公司的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其是格非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格非视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交叉进行担保,其以涉案房屋给格非视频公司担保,**以其个人房屋给格非科技公司担保;双方担保到期后,其为格非视频公司办理了**手续,但**不同意**,要求其必须签订协议才继续担保,故其才在股东会议决议中确认涉案房屋为股东共有。 **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格非视频公司2013、2016年度审计报告,以证明涉案房屋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格非视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供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借款人格非科技公司,抵押人**、**,抵押权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签署《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动产-三方)》。格非视频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提供银行交易记录、存款凭条、借款凭证,以证明其偿还按揭贷款情况。格非视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提供租赁合同,上述合同显示涉案房屋出租人为**,承租人为格非科技公司。格非视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格非视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对此予以否认,格非视频公司理应承担举证责任。格非视频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格非视频公司与**就借名买房事宜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格非视频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过合意。在此情况下,需要从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的支付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发票等手续的持有情况,房屋的实际使用等情况综合予以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下,格非视频公司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支付了全部房屋款项;同时,格非视频公司不全部持有涉案房屋的手续;涉案房屋出租亦是以**名义进行的。另,格非视频公司、**、**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格非视频公司所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与格非视频公司的主张存在矛盾。综上所述,依据格非视频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格非视频公司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鉴于此,现格非视频公司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驳回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格非视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对此予以否认,格非视频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格非视频公司与**就借名买房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曾就购买涉案房屋达成过借名买房的合意。虽然格非视频公司针对其借名买房的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的部分购房款来源于格非视频公司,格非视频公司持有涉案房屋的发票,但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持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手续。而且,格非视频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载明,涉案房屋系公司四位股东共有的个人财产,该证据显示内容与格非视频公司的上述主张相互矛盾。此外,**、**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两人先后担任格非视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格非视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此,格非视频公司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格非视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68元,由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琦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王 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闵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