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民初2862号
原告: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开发区开拓路11号福道大厦4C1、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格非视频科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华夏丝路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鑫丰达高层综合楼A2506、A2507、A2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刚,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夏丝路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077.28元,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6802.28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