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执恢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金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科技城4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晶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洪军
审判员 金瑞杨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