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祥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永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7209号
申请人: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博园11号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89053925N。
法定代表人:瞿倩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鑫,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村51号-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9840959U。
负责人:刘德军,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科技城4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527770236。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250635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25063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