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72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祥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博园11号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89053925N。
法定代表人:瞿倩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鑫,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村51号-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9840959U。
负责人:刘德军,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科技城4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527770236。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祥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辽0204民初72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250635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9月2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祥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大连长兴支行34×××74账户中存款250635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大***分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大连长兴支行34×××74账户中存款25063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