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404执保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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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与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
审判长 :张耀光
书记员 :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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