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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国土资源局、沧州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921行审143号 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1001039601E。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沧县国土资源局案管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沧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北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7)第0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我局巡查发现沧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占地建设集资楼。2017年10月11日我局立案,后经调查取证,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期满后亦未自动履行,故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认罚,同意缴纳罚款;但楼房现在已经加盖二层了,且都是为了解决村民用房困难,我们已经提交了建楼的相关材料,手续正在办理中。 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沧县***乡后程子村土地建设集资楼,沧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7002.9平方米;二、罚款70029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期满后亦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字(2017)第0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沧国土资罚字(2017)第0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一项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002.9平方米”由沧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罚款70029元,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世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