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华贝纳(杭州)毛纺染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9990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32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毛纺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新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707690。
法定代表人:丁敏儿。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华公司)与被告***(杭州)毛纺染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华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华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3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由江华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