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兆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恢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32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兆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98133181G。
被执行人董万里,男,195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公司与兆立公司、董万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兆立公司、董万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9月27日、10月14日、11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兆立公司、董万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6日至上海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兆立公司、董万里名下的房产等情况,查明董万里名下有座落于上××××室房产1处,该处房产设定高额抵押,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兆立公司、董万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9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董万里与申请执行人**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
本案本次执行到位现金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