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1202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1202号之一
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坚
法官助理 吴 南 书 记 员 张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