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隆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50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与被告四川隆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裕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隆裕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5万元,并由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隆裕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书记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