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国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保43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国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汤顺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山东国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36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30万元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国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