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3668号
原告山东国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国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国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保全费2020元,由山东国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然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