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振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4003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振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33985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32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振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振邦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振邦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振邦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7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