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3092号
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八经街五纬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滕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忠杰,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9号东门。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队队长。
被告:丹东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胜利,男,蒙古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丹东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26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故返还诉讼费18239元)。
审判员*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