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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被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03民初4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丹东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八经街五纬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滕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忠杰,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怡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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