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3财保13号
申请人: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丹东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医院院长。
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工程队队长。
申请人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市中心医院涉案应支付给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37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市中心医院涉案应支付给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370万元。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绍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