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接河路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1201093850。
被执行人:辽宁紫津惠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春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U81B6X3。
被执行人:刘立邦,男性,1993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刘洋,男性,1978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紫津惠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刘立邦、刘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天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品清